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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债权转让生效之后,若原债务人仍然向原先的债权人支付了债务款项,这对于新的债权所有者来说,其所享有的债款受偿法律效力并未产生改变,因此,新的债权所有者依然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额归还债务。
然而,对于原债务人来说,当他们向原先的债权人清偿了债务之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是有权以不当得利之名,请求先前的债权人将多收的债务返还回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024-05-27 18:2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