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宣判之后,罪犯服完所有刑期之前,若其再度犯下其他罪行,应再次对其新罪进行审判,同时将原罪尚未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应判处之刑罚相加,予以合并执行。
然而,在综合考虑前述刑罚之和以及各个刑期中最高刑期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斟酌决定罪犯须执行的具体刑期。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决定执行的刑罚。
专业解答在判决宣布之后,以及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如果已经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再次触犯法律,那么针对其新的犯罪行为,应该依法做出新的判决。同时,应对此前未执行完的刑罚与新罪所应判处的刑罚进行统合考量,在总体刑期规定之下,结合数种罪行中的最重刑期,来确定具体执行的刑期。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考虑决定所需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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