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道路交通中驾驶机动车辆时,若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面临拘留和罚款等严厉处罚:
追求速度比赛,行为举止极其恶劣;
醉酒后仍驾车出行;
在执行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任务时,运载量远远超出额定值,或是以过于高速的方式运行;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对于前述第三类和第四种行为,机动车拥有者以及管理人若主观上存有故意或者过失,那么他们将承担连带责任,接受与前述相同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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