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挪用资金的单位犯什么罪
解析:
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相关条款。
在该章中,法律条文明确揭示出,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的员工和管理人员借助其职位上所获得的职权之便,将本单位的资金挪用于私人享用或借予他人,并且挪用资金的数额达到了较大的程度(通常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对于这种情况倘若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偿还,或是虽然尚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的资金已经被用于经济利益活动,抑或是进行了非法活动,那么这些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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