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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转让款是股权转让完成的标志吗

戚* 江西-九江 股权咨询 2024.05.24 11:19:00 455人阅读

付清转让款是股权转让完成的标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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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公司应遵循特定程序进行相关股东变更登记,以便使受让方能够顺利获得股东资格。
通常情况下,这需要当事人之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需在注销原始股东的投资证明之后,向新股东颁发新的投资证明文件,同时也要相应地更新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出资数额的记录信息。
然而,如果公司未能履行这些义务,股权转让的有效性并不会因此被否认。
然而,由于公司尚未完成相关变更手续,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内部抗辩,无法对抗公司外部的第三人。
即使如此,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后,只要双方已经完全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尽管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也并不妨碍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024-05-24 11:20: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办理了相应股东变更登记,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
  一般情况下以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为标准。若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并不能产生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但是由于公司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完成的效力仅具有对内对抗的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当事人。
2、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双方业已履行完毕,虽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不影响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

您好,是可以写补充协议的,但是建立在双方同意基础之上

转让股份要核算股权价值,也涉及到税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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