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债务人遭负债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之后,其可采取两种途径寻求救助:
首先,可以通过提交充分的担保,促使法院撤销其所实施的保全措施;
其次,可向法院提交申请以请求复议。
在保全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财产将面临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情况,只有等待法院作出判决后方能处理这些资产。
若对方未能履行法院设定的义务,法院便有权对已保全的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和公开拍卖。
在司法实践中,被申请人如能提供充足的现金担保或提出以其他物品替换已查封之物,皆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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