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当某类行为被无法定为是抽逃出资的情况出现时,将会获得豁免:
一种可能是涉案主体并非该公司的发起人或持股者;
另一种情况则是此等行为未触及到国家对企业资本监管方面的法规;
此外,行为主体也可能并无犯罪意图或者仅是过失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
最后一种情况是,虽然确实存在着在公司设立后将其出资撤回的事实,但数额相对较小且没有引发特别重大的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与之对应,此类情形同样可以不归纳为抽逃出资罪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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