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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能够被用来证实案件实际情况的相关文件被称为证据。
这种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类是物证;
第二类则为书证;
第三类就是我们所说的证人证言;
接着是被害人陈述;
第五部分,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行为以及供词和辩护的详细说明;
此外,还有鉴定意见这一类别;
第七类是指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记录;
最后一类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所有这些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认无误后,才能够作为最终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4-05-21 13:1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