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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拘传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仅能应用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上,对于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被害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生效,同样不应适用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者。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2024-05-21 12:3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