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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关于监护人的确定方式有哪些?

李*** 黑龙江-七台河 子女抚养咨询 2018.01.21 16:42:21 102人阅读

我有一个同学,不太理解监护人的确定方式有哪些,我想帮他问一下这个确定监护人的方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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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确定方式有哪些,这个就要根据你的个人情况来说了,。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的,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都有监护能力时,则应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是否有抚养关系,对被监护人是否更为有利因素考虑,由他们共同协商确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应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可以由一个人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

2018-01-21 16:5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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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是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作出指定。本案是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人民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得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若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则应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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