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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最高标准是什么

袁**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0 09:14:00 487人阅读

危险驾驶罪最高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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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有如下几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包括追逐竞驶。
2.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符合以下条件将视为醉酒驾驶:
即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每百毫升80毫克。
3.如从事校车运营或客运服务,超过额定人数装载乘客,或严重超过规定速度行驶,也将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4.此外,如果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同样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规定处罚。
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0 09:15:00 回复

超标电动车是否能够被纳入刑法第133条的规制之中,关键要看超标电动车在危险程度上是否与通常的机动车相当。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所以,有观点认为,现实中很多电动车都超过这一标准,因而不能将醉驾超标电动车入罪。而实际上,只要超过了特定的速度和重量的电动车,对公共安全都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另外,自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明确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可见,将醉驾超标电动车入罪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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