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汽油销售员销售未达标汽油被抓薛某某是河南某公司汽油销售业务员,2021年9月5日晚,该公司配送员A与司机楚某将薛某某提供的93#非达标汽油运送至江西省星子县某加油站和共青城市某加油站,销售汽油15.88吨,共计134980元。2021年9月7日凌晨1时,民警查获了A等人驾驶的油罐车,经鉴定,车内19.7吨汽油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9月17日,薛某某被抓获归案。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判江西省共青城人民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13498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为初犯,且全部退回赃款,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亦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适用缓刑。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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