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受贿罪时,客观方面的各类证据乃是关键所在,这其中主要包含如下三大部分内容:
第一,关于行为人职权以及职务利益方面的相关证据;
其次,关于行为人为获取或接受他人财物方面的具体证据;
最后,则是行为人为他人谋求利益或者承诺提供利益方面的证据。在实践过程中,对于此类证据的收集往往存在疏忽之处,例如,忽略了对行为人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制度规定的调查,或者未能充分收集到行为人利用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会议纪要、批复等重要证据。
此外,在确认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取或索取财物的环节上,也常常出现疏漏,即过分依赖口供,而忽视了对行为人收取、给予财物的具体时间、地点、送钱次数、价值等细节问题存在矛盾或疑点的证据进行深入挖掘和收集,从而使得认定受贿行为变得颇为棘手。因此,搜集到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有力证据,无疑是证明受贿犯罪成立的首要前提条件。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另一点是:即便行为人已经收取了他人的财物,但却并未为他人谋取任何实质性的利益,这种情况下,仍然可能构成受贿罪。在此,我们呼吁各位在日常工作中务必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清醒头脑,切勿让利益蒙蔽了双眼。
解析: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证据主要涵盖以下三大要点:
一是关于行为人利用职权之便的相关证据;
二是有关行为人为获取或接受他人财物这一情节的关键证据;
三是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求或承诺谋求某种利益情况的重要证据。
然而,在现实中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常常出现此类证据收集不全或不充分的现象,例如,往往忽视对行为人职责范围的明文规定以及行为人如何运用职务权力为他人牟利的具体会议纪要、批准文书等证据的收集与整合。
另外,在确认行为人是否实际接收或主动索取财物时,常常过分依赖被告人的口供,却未能充分关注到行为人在接收、赠与财务的时间、地点、付款频率及金额等微小但具有关键意义的细节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或者疑点,从而导致了对受贿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面临较大的难度。
因此,全面搜集并掌握行为人如何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者谋取利益的关键证据,无疑是证明受贿犯罪成立的首要前提条件。
值得我们特别强调的是,即使行为人已经收取了他人的财物,但如果没有为他人谋取任何实质性的利益,仍然可能构成受贿罪。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公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务必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让个人私欲遮挡住公正的视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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