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若有限责任公司由两家及以上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则该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应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这些职工代表将通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方式产生。董事会通常设有董事长一位,可设置副董事长一至两位。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的产生程序须由公司章程作出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新公司法,对于某些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仅设一名执行董事而未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并不必然需要设立董事会。
然而,无论如何,此类公司至少需要从股东中选出一名董事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外代表公司。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设立董事会,且至少应有三名董事。董事长的选举过程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的赞成票方可生效。
解析:
若该公司为两个以上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国家投资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在董事会成员构成上便须纳入公司职工代表。
而职工代表则应通过公司职工的民主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在董事会的人员配置方面,一般的设定是董事长一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到两名副董事长。
至于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程序,则需严格遵照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无需设立董事会。
因此,并不一定需要设立董事会,但是至少需要从股东中选出一位董事(即公司负责人)作为公司的对外代表。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则必须设立董事会,且至少需要设置三名董事。
董事长的选举过程需经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的同意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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