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仿冒商标的侵权诉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方注册地址所在地区域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权审理。
(2)在仿冒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所属地方包括违法行为的实际执行地点以及侵权行为所引发后果的发生地点。
(3)在涉及信息网络的侵权案件中,违法行为的实际执行地点则涵盖了实施被控告侵权行为的计算机及其他信息设备的所在地;而侵权行为所引发后果的发生地点,则包括了受害者的居住地。
解析:
(1)对于虚假注册商标的侵权纠纷类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依照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人的住所地之属地原则来划分其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2)在具体实践中,侵权行为地的范围包括了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地点以及侵权后果的实际发生地点。
(3)而在涉及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则涵盖了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计算机及其他信息设备所在的地理位置;
至于侵权后果发生地,则是指被侵权方的居住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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