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对具有醉酒驾驶行为的当事人实施无罪释放时,需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该案情显著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那么也可以考虑进行无罪释放;
再次,若当事人获得了国家特赦,从而免除了其应承担的刑罚责任;
此外,对于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告知处理的犯罪行为,但由于未得到及时告知或当事人主动撤销案件的情况下,也可考虑进行无罪释放;
最后,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后,也可能会出现无罪释放的情况。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或者存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解析:
醉驾案得以免予起诉须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1、涉案情节显著轻微且社会危害程度有限,经判断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
2、案件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尚无法继续进行司法程序;
3、依据国家特赦令,对特定罪犯予以免除刑罚处罚;
4、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已经依法告知处理结果但尚未告知或撤销的犯罪行为;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6、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犯罪嫌疑人并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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