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一般担保与连带保证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在实施一般担保制度中,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责任时,只有保证人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在实行连带保证机制中,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义务,则债权人有权选择让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2024-05-15 20:40:51 回复
解析:
普通担保与连带担保之间存在显著区别在于,若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仅有保证人成为承担责任者的,则视为普通担保;
然而,当债务人未能履行相应债务之时,既可由债务人自行承担责任,亦可由保证人负责的,则属于连带保证的范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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