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存在如下任意情况,均不可担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层管理职位:
1、尚未达到成年期的自然人或是其具有法律效力上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2、在以往被判定触及刑事法规或者婚姻法,并被依法依规剥夺了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政治权力者,然而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尚未超过五年;
3、在过去曾担任过本公司的高层管理职务,并且对于该公司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自该公司完成破产清算之日算起至今,时间尚未超过一年;
4、在过去曾担任过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对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算起至今,时间尚未超过三年;
5、个人债务负担沉重,且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和偿还。
解析:
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将被禁止担任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职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2、曾遭受判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力且未满五年时间;
3、高管在企业破产后负有责任,并且自企业破产清理完毕之日算起至今不足一年;
4、法定代表人在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后负有责任,自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至今不满三年;
以及5、债务缠身且尚未得到充分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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