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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隐私安全

王* 江西-萍乡 人身侵权咨询 2024.05.15 16:18:00 355人阅读

如何保护隐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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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度重视个人信息管理工作。请务必保持警觉,切勿轻易披露您的身份证明号码、银行账号以及密码等重要敏感信息,即便对方给人留下了信任可靠的印象也要谨慎对待。


2. 致力于保障设备的安全性。建议您实施网络防火墙技术,创建复杂繁琐的密码,定期升级软件及操作系统,关注并关闭那些非必要的端口与服务,从而有效防止设备遭受非法侵入。


3. 慎重对待公共无线网络的使用。尽量避免在公共无线网络环境中输入任何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同时可以考虑采用虚拟专用网(VPN)或者加密工具来确保通讯过程的安全。


4. 定期进行数据清理工作。及时清除浏览器缓存以及计算机内的临时文件,定期更改密码,并且为每个账户设置独特的密码,以此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2024-05-15 20:3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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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妥善进行个人信息管理,切勿轻易向他人透露如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以及密码之类的敏感信息,即便对方看起来极度可靠,也应保持警惕。
确保设备的安全性,我们需要通过启用防火墙、设置复杂且易于记忆的密码、定期升级软件及操作系统,同时留意关闭那些非必需的端口与服务,从而有效防止设备遭受恶意攻击。
在使用公共无线网络时务必审慎行事,尽量避免在这类环境中输入任何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考虑采用虚拟专用网(VPN)或者加密工具来保障通讯过程的安全。
此外,还需定期对数据进行清理,包括清除浏览器缓存以及电脑中的临时文件,定期更改密码,并且为每个账户设定独特的密码,以进一步增强账户的安全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024-05-15 16:20:00 回复

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和隐私权的保护之间应保持动态的平衡。当公共利益必须以牺牲个人利益而得以实现时,应当严格将公共利益的实现限定在正当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司法权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可以获取个人隐私,但司法权必须合法、合理行使,否则即为非法行为,构成侵权。同样,犯罪加害人的隐私权也应一体保护。笔者建议,我国法律应当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作出相应规定。  (一)设立总则性条款。为了体现对被害人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保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尊重其人格权,保护其隐私权。  (二)设立侦查、阶段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程序性条款。在侦查时,无论是询问、证据保全、扣押、搜查等都应考虑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尤其需要保障被害人住所、所持物品等的隐私权;在侦查机关设立专门的对性犯罪案件的侦查机构,或在每一个涉及性犯罪的专案组中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该项刑事案件侦查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有关被害人学和被害人援助的培训,在询问被害人时最好由女警察进行,因为女警察更懂得女性心理,从而更能理解被害人被害后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审查阶段亦同样适用。  此外,在证据保全、扣押、搜查等方面涉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时,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应负保密义务,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应及时发还被害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妥善保管。  (三)完善审判阶段对被害人保护的措施。在审判阶段于公开的法庭上询问被害人时,有义务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必要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害人因面对被告人作证或回忆被害经过而再度“受伤”。  (四)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监督的关系。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主动亲近媒体,接受监督固然值得称赞,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司法审判与监督的关系,那么这样的监督就可能适得其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司法与传媒既要各就各位,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笔者建议,在加强新闻报道自由的同时,对我国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新闻报道进行合理的限制。可通过相关立法,将传媒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合理化、法律化、制度化,明确界定传媒与司法机关的互动方式、范围与限度。  (五)完善法律救济程序。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性是法律被人们遵守的必要前提。侵犯隐私权当然也应该接受法律的惩处,才能使隐私权得到切实的保护。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360安全卫士,需要将拥有该产品的单位法人做为被告。向被告法人所在地提交状。2,时原告需要提供360安全卫士泄露隐私的证据、自己因此受到损失的证据、损失大小的证据。3,向时应当提交:(1)本人身份证证明;(2)状,应当注明原、被告的信息、联系方式;(3)相关证据及证明清单。4,《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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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8 199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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