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成立的几个要素
解析:
对于受贿罪的成立要素而言:
首先,其所侵犯的法益颇为复杂,既涉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的正常运营管理机制,同时也涵盖了国家公职人员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观念;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受贿罪的行为模式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以非法手段收取他人财物,并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为他人谋求不当利益;
再次,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分析,受贿罪的实施者属于特定人群,即国家公职人员,这其中包括在国家机关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任职的人员,以及依法履行职务的其他相关人员;
最后,从主观心理状态的层面来看,受贿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受贿罪的发生,而过失则不能构成此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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