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的事项包括,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满的案件;
另外,当事人针对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案件也不在其列;
此外,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或其他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的案件,同样不适用于申请行政复议。
解析:
在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中,不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提起的异议;
当事人对于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案件;
以及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民事纠纷所做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方式表示不满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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