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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假释之执行需遵循特定之条件限制:
首先,假释之适用对象具有严格的法定限制,并非所有罪犯皆可适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不得予以假释。
假释制度旨在为犯罪分子提供有条件的提前释放机会,
然而,国家并未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刑罚的可能性。
鉴于此特性,假释制度并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其次,假释之实施还需要满足法定的实质条件。
具体而言,犯罪分子应认真遵守监管措施,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过表现,并且不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此乃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核心要素。
若犯罪分子能够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则应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即真诚认罪服法;
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及监狱纪律;
积极参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学习活动;
以及积极投入劳动生产,爱护公共财物,圆满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犯有抢劫罪且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或者经减刑后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原判刑罚执行至一半之后,有权提出假释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认罪伏法;
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法律规定,犯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或者减刑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原判刑罚执行一半以后,可以申请假释。
2024-05-14 10:5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