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交通事故的被告因为没有经济实力而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时,他们是无需承受牢狱之灾的;
然而,若他们具备支付赔偿款的财务实力,却通过隐匿、转移或耗散等手段致使自己无钱赔偿,那么这将被视为妨碍司法程序的行为,可能导致轻微的惩罚,如罚款和拘留,严重者甚至会触犯法律法规,面临刑事指控并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解析:
若交通事故被告人确实无履行赔偿义务之经济实力,那么便无需承受坐牢的后果;
然而,倘若被告人具备支付赔偿金的能力,却通过藏匿、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手段,致使自身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行为就被认定为是对判决执行工作的阻碍,其可能面临的惩罚包括罚款以及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而对于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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