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受贿共同犯罪的性质及其相应惩罚,尚未有明文规范。
然而,依据有关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和通常实践,我们可以得知,受贿罪的从犯应当对其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为了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该视为是个人所直接参与或者组织、领导的共同贪污金额。
因此,不能仅仅以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作为衡量标准。对于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根据他们参与的共同贪污的具体数额来确定量刑幅度,同时,还需遵循《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解析:
当下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尚未就联合受贿罪行的定罪与惩治作出详尽的法律规范,然而依据共同犯罪中从犯需为同伙的罪行负责的理论,第二条第四款明确阐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限定,所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涉及共同贪污罪行的案例中,应当解读为个人实际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数额,而非仅仅以个人实际获得的赃款数额为准。
对于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根据其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来确定量刑幅度,同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业解答对于那些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依据他们所带领的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行进行处罚。至于对于这些规定之外的主犯们,则应该参照他们参与或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来确定处罚标准。而对于从犯的处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采取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等方式进行。首先,受贿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外加罚款的严厉惩罚。
专业解答共同受贿罪中从犯的量刑原则对于受贿罪的从犯,其量刑应在原有基准刑罚的基础之上予以酌情从轻或减轻。通常情况下,应将基准刑罚减少30%-70%;而针对犯罪行为相对轻微者,则需减少超过基准刑罚的70%。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起到次要或辅助性作用,即可被称之为从犯。关于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明确指出应该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专业解答共犯受贿案中,从犯的量刑一般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及所参与的金额来确定,通常会受到较轻的制裁。如果从犯的作用较小,参与程度较低,那么他的涉案金额可能会降低。然而,最终的涉案金额还需要综合考虑全案的证据和情节。
专业解答在办理共同受贿案时,要区分主犯和从犯,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主犯通常是犯罪中的关键人物,比如组织者、策划者或者积极参与者,他们收的贿赂也比较多。 从犯则处于次要或辅助地位,可能是被迫参与,影响力和收益都较小。 这样的区分有助于准确量刑,体现司法公正。
专业解答在受贿罪中,从犯是否可以适用缓刑,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一般来说,如果从犯情节较轻、有真诚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风险,并且对社区没有危害,那么理论上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但是,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从犯的作用、受贿数额、退赃情况等因素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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