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选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形式进行:
首先,在经过招标程序之后,若无供应商对标书作出响应或无符合条件的标的物,亦或是再次招标仍未成功组建。
其次,在涉及到技术较为复杂或性质极为特殊,难以明确规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情况下。
再者,如果招标所需的时间无法满足用户的紧急需求。
最后,在无法预先估算价格总额的情况下。谈判小组作为代表采购方与供应商进行洽谈的主要力量,他们肩负着维护采购方利益、反映采购方需求以及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谈判技巧等重要职责。谈判小组的角色定位及其发挥的作用,均是由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独特特性所决定的。
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竞争性谈判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采购手段被采用。
具体来说,若在进行公开招投标后没有任何供应商提交投标书,或者无法确定符合标准的候选标的物,亦或是再次展开招标却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都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方法来完成采购任务。
其次,当所涉及的技术工艺较为复杂,或物品性质特殊难以精确界定其详情规格或具体要求时,同样适用此法。
再者,如果由于招标过程所消耗的时间过长而无法满足用户的紧急需求,也可以考虑使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最后,如果在事前无法准确估算出价格总金额,那么竞争性谈判也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谈判小组作为代表采购方与供应商进行洽谈的主要力量,他们肩负着维护采购方权益、反映采购方需求以及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谈判技巧等重要职责。
谈判小组的角色定位及其发挥的作用,正是由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独特特性所决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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