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所承受之债项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其应以全体合伙企业的所有财产为责任范围进行清偿处理,如若债务金额超出此范畴仍无法偿还,则需由普通合伙人按照无限连带责任原则进行承担;
其次是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仅需以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限,对该企业所负担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析:
关于合伙企业所背负的债务责任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普通合伙制企业的债务需要以该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资产进行清偿,如若未能偿还完毕,则将由普通合伙人就未偿还部分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
其次,对于有限合伙制企业来说,其中的有限合伙人仅需根据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来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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