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骚扰、冲击法庭事件这一类行为主要表现为在法庭之上,通过大声吵嚷、呼喊、口哨声以及拉扯横幅等方式,故意制造喧嚣和混乱,从而影响到庭审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对司法工作者或者诉讼参与者的侮辱、诽谤、威胁及肢体攻击所谓的“侮辱”,是指明目张胆地贬低他人的尊严,破坏其名誉的行为;而“诽谤”则是指蓄意编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司法工作者”,是指正在法庭上履行职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等人。
三、破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件、证据这类行为主要包括故意砸碎、破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设施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以及抢夺、损毁诉讼文件、证据等违法行为。
四、其他可能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典型行为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可能会对法庭安全造成威胁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解析:
1.在法庭之上,通过制造噪音、喊叫声、吹口哨以及悬挂横幅等手段,导致审理过程陷入混乱状态的行为。
2.对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者进行的恶意侮辱、无理诽谤、威胁恐吓以及暴力攻击。
其中,侮辱是指公开贬低他人的尊严,破坏其声誉的行为;
而诽谤则是指蓄意编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人格与名誉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则是指正在法庭上履行职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等人。
3.故意破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件及证据的行为。
这主要包括了恶意砸毁、破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设施以表达不满情绪,以及抢夺、损毁诉讼文件、证据等行为。
4.其他可能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专业解答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单位管辖。若有多个管辖机构,应先协调,无法达成共识则向上级机构申请确定。行政处罚是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社会团体进行惩戒的合法行为,非任意妄为。
专业解答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如果情节较轻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
专业解答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根据刑法第309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专业解答扰乱法庭秩序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仅限为自然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专业解答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单位管辖。若有多个管辖机构,应先协调,无法达成共识则向上级机构申请确定。行政处罚是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社会团体进行惩戒的合法行为,非任意妄为。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