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规范与执行,中国现行法律明确指出,如需实施暂予监外执行之措施,应首先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慎考量、慎重决策之后,方能制作相应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该决定书中应详细记载罪犯的个人信息、所被判定的罪名及刑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缘由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重要内容,同时还须将其副本抄送给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以便于各方共同监督与管理。在决定书生效后,则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2024-05-12 15:21:31 回复
解析:
在对犯罪分子实施暂予监外执行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被赋予此类权利的法院,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详细记录涉案罪犯的个人信息、已判定的罪名以及相应的刑事处罚,同时亦需明确列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原因与法律依据等重要事项。
此外,还须将该文件副本递交至检察机关及罪犯居住地的公安部门,以确保相关各方对于此次行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
而这些工作,也将由罪犯居住地区域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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