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生活中的夫妇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及权益;
(2)夫妻彼此享有使用各自姓名的法定权利;
(3)夫妻双方均拥有参与生产经营、工作实践、学术研究以及社会公益活动的自主权,任何一方皆不可施加限制或干预;
(4)夫妇双方均负有实施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
(5)夫妻对于共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不受双方收入水平差异的影响;
(6)夫妻之间存在着互相扶助的道义责任;
(7)夫妻双方均享有互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解析:
(1)夫妇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
(2)夫妻双方各自拥有以其个人名义参与各类事务的合法权力;
(3)夫妻双方各自享有自主参加生产劳动、职业发展、学术研究以及社会公共活动等方面的自由,任何一方均无权对另一方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或者干预;
(4)夫妻双方均负有积极履行计划生育责任的义务;
(5)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不受双方收入水平差异的影响;
(6)夫妻之间存在着互相扶持、照顾的法定义务;
(7)夫妻双方依法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专业解答夫妇地位平等;各自拥有参与事务的合法权力;各自享有自主参与生产劳动、职业发展、学术研究及社会活动的自由,互不限制干预;共同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平等处置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差异影响;互相扶持、照顾的法定义务;依法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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