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采取将土地作为抵扣债务的方式来处理,这意味着任何形式的土地抵债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无效。
所谓的土地抵债,实际上是指承包方利用其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以偿还个人所欠下的债务。
在此过程中,债务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货币债务,同时也涵盖了那些可以通过货币价值进行衡量的其他类型的财产。
尽管从法律层面来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双方的地位却并非如此。
由于债务人通常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如果法律允许采用土地抵债的方式,那么就可能导致大量的债权人对无法按时还款的债务人施加压力,要求他们以土地作为抵押物,这种做法并未能真正体现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反而使得许多农民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资源,进而引发社会的动荡不安,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和谐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专业解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以土地作为偿还债务的手段,并对以土地来抵消个人债务的行为认定为无效。土地抵债这一概念主要涉及到承包方利用其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去清偿私人债务的问题。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债务并不仅限于货币类的债务,亦可涵盖其他可以通过货币衡量的各种资产。然而,尽管从法律层面而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但在实际生活中,双方的地位却并非如此。
专业解答他人欠款不能直接用农村地皮抵偿。法律禁止以土地抵债,承包方不能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偿还债务。债务范围虽广,但法律面前债权债务人应平等。若允许土地抵债,可能使债权人强压债务人抵押土地,违背真实意愿,导致农民失去生计,加剧社会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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