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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延长审限有规定吗

王** 江西-九江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5.11 12:57:00 445人阅读

刑事案件二审延长审限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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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针对刑事案件的二次审判,一旦法院接收到上诉和抗诉申请,便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2、若案件的性质可能导致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或伴随有民事诉讼部分,或者存在任何一种法定的情况时,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决定,该案件的审理期限可适当予以延长至四个月;
若由于特定原因仍需进一步延长,则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3、当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刑事案件的二审上诉和抗诉时,其审理期限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2024-05-11 12:58:00 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延长。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审限短,这是特别程序的一个特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确认法律事实,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不存在权利争议,一般要及时审结。所以规定了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的审限,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是三个月,特别程序一般则为三十天。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只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虽然适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不需要而且也没有必要重复。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就是说一件民事案件不需办理延长审限手续,而不应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是案件并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达状副本,这些工作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审理期限仍应从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间也应理所当然地计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之中,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即可。因此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是延续的,也可以在9个月内审结。这显然是把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机械地开来,而且与我国民诉法有关审理期限方面的规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当然,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限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依法延长。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审限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的话,那么就会人为地将案件审限延长到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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