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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二者所针对的对象存在差异。
代位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未能行使自身债权的消极行为表现,其作用在于通过行使该项权利以保障债务人资产的稳定;
相较之下,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的主动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行使这一权利来修复债务人原本的财产状况。
其次,就此两种权利的构成要件而言也是不尽相同的。
撤销权的行使需以债务人已经采取处分财产的措施从而逃避债务作为前提条件,而代位权的行使则需要债务人确实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同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明确并且已经到期。
最后,二者在实际效果上亦有所区别。
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他们有可能直接获取到相关财产权益。
然而,在采取撤销权之后,仅仅能够恢复由债务人自己处分的财产也即履行能力,并不能确保对这些已被撤销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4-05-07 16:5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