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的期限通常设定为一个月。
2.如遇案情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情况,该审查起诉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
3.若犯罪嫌疑人对所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接受处罚,同时满足快速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在十日内作出相应决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则可将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至十五日。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检察机关均需在此期限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最终决定。
解析:
于诉讼期内,若已查封扣押之财产遭对方恶意转移,应即时向该处财产所在地之管辖法院申请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接收到相关申请之后,必须于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裁判决定。
若裁决认为有必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则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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