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具备法定的强制执行效力。
如若当事人未能按照已然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履行相应义务,则对方当事方可在两年的时效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针对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间的裁决书,申请执行的时效应自该最终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开始计算;而对约定分期履行的裁决书,则应自每一期的最后一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间的裁决书,其申请执行的时效则应自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人民法院拥有权力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扣押、冻结、划拨以及变价等方式来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然而这些行为都必须在被执行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范围之内进行,不得超越此界限。当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执行裁决的申请,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提出撤销裁决的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
解析:
仲裁裁决拥有绝对的强制执行力。
若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完全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则在两年内具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裁决书中如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间的,那么申请执行的时间应自该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而如果裁决书要求的是分期履行,那么申请执行的时间就需要从最后一次应尽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若裁决书并未规定具体的履行期间,那么申请执行的时间便应从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此外,人民法院有权力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划拨以及变价处理,但这一切都必须在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义务范围之内进行。
当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执行裁决的请求时,另一方当事人却试图通过申请撤销裁决来阻止执行程序的进行,此时,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是否中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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