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特别程序之后,这种排列表明审判监督程序是专门用来纠正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结束后已生效的错误裁判的。第二,从审判实践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不是事前监督,也不是事中监督,而是事后监督。检察机关的抗诉仅仅是为了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开始后,即不再介入任何一方,抗诉的对象应是案件的结论性处理结果,而并非程序性处理结果。因此,检察机关既不能通过提起诉讼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下列民事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1)不予受理裁定;
(2)驳回裁定;
(3)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是指在原审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作为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您上诉处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而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受理。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第二条,《最高人民关于第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
第一审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不予受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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