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股东权益的分配问题上,依据股权比例或其他分配方式皆可施行,然而分红权乃身为股东最重要的核心权益之一,它意味着每位股东均有资格从公司的年度净收益中获取其相应的投资收益,而这也是所有投资者所期望达成的最终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非法剥夺或制约分红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依照法律法规,股东们应根据他们实际投入公司的资金比例分享红利收入;若公司需要扩大规模,增加资本时,股东们还有权优先按照他们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认购新股。然而,如果全体股东共同决定不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红利或优先认购新股,则不受此项规定的约束。
此外,公司股东所分配的利润必须是经过纳税之后的剩余利润,而非会计利润或总利润。同样地,这些税后利润并不是全部都能够分配给股东,而是要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公司在过去的年份里存在亏损,那么就应该先使用当年的利润来弥补这个亏损;
其次,在亏损得到弥补之后,还要将其中的百分之十提取出来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只有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积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才能停止提取;
再次,在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了法定公积金之后,如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了相关决议,还可以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最后,在公司弥补了亏损、提取了公积金之后,剩下的税后利润才可以用于分配给股东。
解析:
分配股权的方式既可依据出资比例,亦可不受其约束,分红权益乃股东之核心利益所在,具体意指股东可从公司之净利润中酌情获取投资带来的丰厚收益,此乃投资者实现财富增值之终极目标,任何人皆不得非法侵吞或加以限制。
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股东应循实缴出资比例处分红利;
在公司新增资本之际,股东享有优先依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之权利。
然而,如全体股东共同商定不依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不遵循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则不受上述规定之限。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股东所分配之利润仅限于税后利润,而非会计利润或利润总额。
此外,税后利润并非全数可供股东分配,须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妥善处理:
1.若公司前一年度存在亏损情况,应首先动用当年利润以填补该亏损;
2.在亏损得到充分弥补之后,尚需提取其中的百分之十纳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若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金额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无需再行提取;
3.公司自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由股东会议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仍可进一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待公司弥补亏损及提取公积金后所剩余之税后利润,方可用于股东分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专业解答股权分配可依据出资比例,也可灵活处理。分红是股东核心利益,即从公司净利润中获取收益,实现财富增值。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但全体股东可协商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认缴出资。分红限于税后利润,需先填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部分方可分配。
专业解答股权分配可依据出资比例,也可灵活处理。分红是股东核心利益,即从公司净利润中获取收益,实现财富增值。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但全体股东可协商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认缴出资。分红限于税后利润,需先填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部分方可分配。
专业解答企业收益分配除考虑出资比例外,还有其他标准。股东分红权是其核心权益,任何剥夺或限制此权利的行为均违法。股东应按实际出资比例分享红利和认购新股,但全体股东可共同决定不按此比例分配。分配利润须为纳税后剩余部分,并需按顺序处理:先弥补亏损,再提取法定公积金,经决议后可提取任意公积金,最后分配给股东。
专业解答股权分配可依据出资比例,也可灵活处理。分红是股东核心利益,即从公司净利润中获取收益,实现财富增值。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但全体股东可协商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认缴出资。分红限于税后利润,需先填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部分方可分配。
专业解答股权分配可依据出资比例,也可灵活处理。分红是股东核心利益,即从公司净利润中获取收益,实现财富增值。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但全体股东可协商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认缴出资。分红限于税后利润,需先填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部分方可分配。
律师解析 不是按比例承担,公司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履行了出资责任的,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并不是按比例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有一个问题不能直接从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文本中得到答案。 《公司法》仅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在公司章程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究竟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表决权? 我国民商法上认为,表决权等共益权原则上不应当受到是否实缴出资的限制,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而非实缴出资比例)作为表决权行使的依据。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表决权的依据是实缴比例还是认缴比例的问题,虽然理论界确实存在一定争议,但就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还是比较统一的,即在公司章程未作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应以认缴比例而非实缴比例行使表决权。
律师解析 股东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股东不一定要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 股东会的内部治理绝大多数内容均可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体现各自的利益诉求。公司通过增设股东会职权、设计合理的表决权制度(例如特别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可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甚至否决,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律师解析 如果股东尽到了出资义务的,则公司清算时股东不需要按照比例承担债务,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的,则在清算时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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