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动产抵押权自抵押物交付之日起10日内完成了抵押登记程序,那么在该情形之下,全体抵押权人将比抵押物买受人及其所拥有的其他担保物权人更优先获得清偿。
然而,需注意的是,留置权人享有优先于此种情形下的所有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当不动产抵押权超过法定时效,该项优先受偿的资格亦会失效。在此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将转变为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与其他普通债权无异,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清偿时,抵押权人将根据其债权的比例进行受偿。
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动产抵押权在抵押物品交付之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完成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该抵押权便有资格优先于抵押物的买受人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人得到偿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适用于留置权的情形。
至于不动产抵押权,一旦其期限届满,将自动丧失优先受偿的权益。
在此之后,债权债务关系将转变为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与其他普通债权并无二致。
当债务人的财产被清偿时,抵押权人将根据其所持有的债权比例来获得相应的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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