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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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拟制血亲是指在原有无任何血缘关联或者存在间接血缘联系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其享有与自然血亲同等地位的亲属类型。其中,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涉及到的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此种关系的形成源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行为,因此养父母子女享有的身份待遇以及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等均与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专业解答拟制血亲指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与自然血亲地位相同的亲属类型,尽管他们原本无直接血缘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是拟制直系血亲的主要代表,源于收养行为,他们享有的身份待遇及权利义务与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
专业解答1、父母婚变是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条件但非解除条件。 2、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必要条件。 3、持续一定时间的抚养或赡养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另一必要条件。4、当事人的意愿应成为是否形成拟制血亲的重要参考内容。
专业解答不可以,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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