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股权的转让与雇员并无直接关联性。在实践操作中,公司股权的转让与公司以及其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范畴。只要公司能够持续地履行其所签订的合同义务,那么就无需对其雇员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或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股权变更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以确保其具有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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