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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离婚事件中,确立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之后,子女的户籍身份可以跟随父亲,亦可落户母亲名下,倘若子女尚未成年,这一事宜便需父母出面代为办理(若已成年,便可自行申请办理)。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对于子女的户口变动,若子女已经具有独立的户籍身份,那么面临户口迁入或迁出时,另一方有义务予以积极协助;反之,若子女尚无独立的户籍身份,那么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如欲为子女申报户口,必须在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独立户籍身份之后,前往拥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2024-04-30 13:5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