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我们对高速公路追尾事故的责任划分进行明确阐述:若后车撞击正在行驶中的前车所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则认定由后车负有全责;如果前车在公路上按照规定停靠之后,已经开启了危险警报闪光灯并设置了相应的警示标志,那么此次发生的追尾交通事故也将判定由后车承担全责;倘若前车因超长而未能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从而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则会判定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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