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种情况下,如果涉案人员有与其他人之间的转账记录,且能够明确表明该转账事项实际构成了借款行为,那么他们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方归还欠款。参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对于此类申诉案件,原告仅仅以金融机构出具的转账凭证为唯一依据来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而被告却以该转账行为实际上是为了偿还双方此前已经存在的借款或其他债务为由进行反驳的,那么被告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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