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立案庭在接收到立案申请材料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案件的立案审批工作。自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原告提起的诉讼立案请求之日起,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方,而被告则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后,人民法院亦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至原告处。
2024-04-27 18:26:38 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立案庭接收了符合条件的立案资料后,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立案手续。
法院在正式受理原告提起的诉讼申请后,必须在立案当日起的五个自然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过来,被告应在接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提交答辩状。
而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后,也需要在收到日期当天开始计算,五个自然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再次递送给原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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