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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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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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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符合起诉条件有哪几种情况?

王* 广东-清远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1.18 09:50:02 20155人阅读

朋友最近有点事,想去法院起诉,但是不清楚会不会被驳回,想问一下法院不符合起诉条件有哪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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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原告不适格,被告不适格,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管辖错误等情况。
解析:
1、原告不适格,被告不适格,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管辖错误等情况。
2、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2-05-10 16:0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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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起诉均不能成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既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要成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原告,还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如果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属于当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够通过起诉成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例如企业的筹备处、分支机构等不够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等。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体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所谓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同时还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所谓理由,就是原告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如果原告提不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就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有可能导致败诉。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事实理由”,而不是“事实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分不清起诉证据和胜诉证据的区别,把“事实根据”误认为就是胜诉证据。在起诉时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则就驳回原告的起诉,从而加重了当事人“告状难’。民事诉讼法摈弃“事实根据”;规定为“事实、理由”,就是为了明确,原告在起诉时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实和证明诉讼请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条件也符合的话,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职权划分的范围,即指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第二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分工负责的范围,即必须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也就是说这一争议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方面的争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这个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受诉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受理和依法审判。

2018-01-18 10: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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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符合起诉条件有一下几种情况: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3、没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处“明确的被告”不应当理解为被告必须是经审理后确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承受人。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此处作为起诉条件的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这种诉称事实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或部分虚假的。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例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拔、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已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属此种情况,应予驳回起诉。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2018-01-18 09:51:02 回复

解答如下,可以提供其他的资料,证明确实是从事特殊工种。分析如下:1、我国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十分严格,职工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2、如档案记载不清,须提供工资发放表、保健津贴发放表、工资卡等原始材料,材料能清楚认定从事的岗位、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也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3、由于单位没获得审批,导致职工无法提前退休的情况,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承担职工本应享受的退休待遇。即使原公司倒闭,也可以找到承继原单位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4、特殊工种办理流程:1)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统一交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核准,受理后经核准符合规定办理伤病提前退休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2)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在资格初审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对拟退休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核准。扩展资料:一、特殊工种办理条件:1、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二、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职工档案(能全面反映职工工作简历的材料);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本人免冠近照半寸相片两张。三、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公众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四、按特殊工种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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