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取决于具体的实际情况。
如果中介费用的设定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那么,这样的行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在此情况下,中介机构作为中标协助方,只要他们能够成功地促使合约达成,委托方就必须按照事先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假如中介服务的提供及其对协议签署的促进作用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那么,应当由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所有合同相关方共同承担并分担中介机构所获取的报酬。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这一金融实践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传承,并且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这种方式主要体现在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这些主体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交易媒介的资金流动过程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中介费的收取方式和金额都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那么这种收费并不属于违法行为。在这其中,中介机构扮演着中标协助人的角色。一旦他们成功地促成了合约的订立,委托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向他们支付相应的报酬。
然而,当涉及到通过构建居间服务这样的基础设施最终促使合同得以签署的情况下,中介人所获得的酬劳应当由该合同的所有当事人共同承担。
至于民间借贷,这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背景且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的民间金融实践形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实践主要体现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这两者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交易资本的资金流动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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