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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咨询一下大家提起法院管辖错误的依据是什么呢,我对这个问题不是很清楚,所以问问大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管辖法院,我国施行“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具体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是提起法院管辖错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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