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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024是怎样的

周* 湖北-十堰 人身侵权咨询 2024.04.19 07:45:01 453人阅读

东莞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024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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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
1.给予受害者九个月相对应的基本薪资待遇,以及相关护理及居住的额外开支;
2.支付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所提供的收款凭证来具体确认;
3.精确评估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合理确定其误工费用。
至于交通费用,则基于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陪同护理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来加以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24-04-19 07:59:4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前述各项共计19个月本人工资。  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月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份,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九级工伤是赔偿你19个月的工资,工资是按你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你是可以拿到五万多元。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前述各项共计19个月本人工资。  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月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份,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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