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所涉及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阐述:
首先,对于已购置强制性保险的车辆,当其在交通事故中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时,相应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赔偿。
这种情况下,许多机动车驾驶员都会选择购买如交强险这样的强制性保险,以便在出现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够依法享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款项的权利。
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则由保险公司根据强制性保险的赔偿限额来决定,倘若在赔偿限额内仍无法完全弥补受害者的精神损失,那么超出的部分则需要由商业保险及肇事方共同承担,以达到赔偿尽善之目的。
其次,对于那些没有购买强制性保险的车辆,由于其缺少相应的保障机制,所以,若在道路行驶中导致他人遭受精神伤害,除非该肇事方曾购买过针对精神损失费的单项责任险,否则,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不能对精神损失费作出赔付的,这部分费用只能依靠肇事方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失费用赔偿事宜,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如涉案车辆已支付优先购买的强制性保险,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度内,该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全额理赔。通常情况下,参与道路交通的机动车辆方都会按照规定购买包括交强险在内的多种强制性保险产品,所以当受害方提出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时候,负责处理这些强制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该考虑赔偿金额是否超出其所购买的保险限额,以此类推,如果超出,则需要肇事者或商业保险提供额外补充。
2.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涉案车辆未能尽责购置上述强制性保险,然而购买了其他商业性质的保险产品,除非该商业保险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否则这类商业保险通常不负担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一范畴的理赔责任,而应由涉事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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