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离婚后房贷问题时,以下几点须被考虑在内: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贷款购置之房产,其应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而未偿还之贷款部分同样归为夫妻共同之负债,因此,此种情况下,双方必须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
其次,若不幸面临离婚这一僵局,未偿还之债务依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负担。
然而,经过二者之间充分磋商,也可由其中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最后,如果离婚之后的买家未能继续担负起支付房贷的责任,银行仍然保留对配偶进行索偿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未能获取房产所有权的那一方代替对方向银行偿还房屋贷款后,赔偿方则有权向对方收取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离婚后房贷问题的处置情况如下所述:
(1)若房产是由夫妻二人持共同贷款进行购置,那么该项财产应属夫妻共有财产,且没有得到清偿的贷款亦应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其偿还责任则需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
(2)假使夫妻之间的感情遭遇破裂,选择离婚,那尚未偿还完毕的债务仍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不过,夫妻俩可在自行协商后,决定由其中的某一方来完成这项偿还工作;
(3)针对离婚后能够继续承担房贷还款的一方而言,若是无法再支付这笔款项,银行仍旧有权利向其前妻/前夫进行追讨。而对于那些未能获得此房产的一方来说,在替对方代为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之后,负有赔偿责任的那一方便可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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