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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当前阶段,一直处于长期空闲状态的农村宅基地可采用以下诸多策略来进行妥善的处理和有效利用:
1.宅基地的合理运用。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未按照相应批准的用途去使用土地的行为均可能受到收回处罚。
宅基地的核心功能原是建造住宅之用,若擅自变更其用途,例如用于兴建养殖场或者临时性建筑,那么该行为便可能触及到被国家收缴的威胁之中。
2.宅基地的流转以及集约型配置。
政府部门可以激励农民群众将长期闲置的宅基地移交给那些存在实际需求的个体或者企业,以此推动农村产业集群的健康发展,提升宅基地的利用率,取得更大社会效益。
3.宅基地的革新和改进。
政府部门也可以积极致力于探索并改革现有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适度放宽宅基地的使用限制,允许并且协助农民实现宅基地资源的商业利用,比如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等,从而拓展收入来源渠道,提高农业社会经济效益,让广大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4.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
我们应当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完善诸如交通,通信,水电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以显著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激发留守乡村的潜在吸引力,降低宅基地空置比例,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5.宅基地多元化使用方案。
我们可以考虑开辟全新的服务业态,例如开设餐馆、民宿等;
同时还可以考虑建设家庭工厂、手工作坊、冷链储藏设施等等。
此外,通过对外出租给有意愿的投资者,如民宿投资者,有志于回归家乡的退休者,回流创业的志士或企业,也能为我们提供不同类型的利用路径。
我们甚至还可以尝试着与城市居民或投资商合作共同开发地产项目,从事植入式农业生产等。
在部分项目中,我们也许可以采取参与股权、签订保底租金协议等形式,共享经营收益。
6.政策支持的强化。
政府部门应努力推出更具针对性、精确性的政策,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协调机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以此激励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科学合理运用。
在此过程中,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深化土地流转市场体制改革,扩大土地租赁政策范围,促进整个农村闲置宅基地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
7.宅基地回收流程的规范化。
对于需要收回的闲置宅基地,我们首先需经历村民评议会的集体表决通过,之后再依法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申请,经过审核通过后,方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2024-04-14 07:13:41 回复